邵梅与荣成市华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82执3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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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82执3702号案件名称
邵梅与荣成市华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荣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邵梅;荣成市华星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82执3702号申请执行人邵梅,女,住西安市。被执行人荣成市华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梅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华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特69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496463元。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特69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江佳鑫审判员 谭宁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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