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德龙、王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4民初4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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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民初4348号案件名称
潘德龙、王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潘德龙;王华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4民初4348号原告:潘德龙,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凯(与原告系亲属关系),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被告:王华,男,汉族,1962年3月21日出生,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德龙诉被告王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德龙撤回对被告王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褚天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潇潇书 记 员 李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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