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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明、宁强县山高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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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200号
  • 案件名称

    于德明、宁强县山高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于德明;宁强县山高茶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200号原告:于德明,男,生于1970年6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七星村一组,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7006210018。被告:宁强县山高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MA6YN36K4H。法定代表人:李相芹,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宁强县燕子砭镇井田坝村一组。原告于德明与被告宁强县山高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于德明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楚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沈康燕书 记 员  秦 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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