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明、宁强县山高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2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200号案件名称
于德明、宁强县山高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于德明;宁强县山高茶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200号原告:于德明,男,生于1970年6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七星村一组,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7006210018。被告:宁强县山高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MA6YN36K4H。法定代表人:李相芹,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宁强县燕子砭镇井田坝村一组。原告于德明与被告宁强县山高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于德明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楚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沈康燕书 记 员 秦 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