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东、张友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30民初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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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30民初474号案件名称
邱东、张友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邱东;张友友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佛 坪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30民初474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被告:邱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城固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钰林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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