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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元、孙德亮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26财保1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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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6财保1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文元、孙德亮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故城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赵文元;孙德亮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6财保19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文元,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孙德亮,男,199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申请人赵文元与被申请人孙德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冀1126财保1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孙德亮名下银行存款5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赵文元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德亮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文元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德亮名下55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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