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元、孙德亮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26财保1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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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6财保198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文元、孙德亮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故城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文元;孙德亮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6财保19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文元,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孙德亮,男,199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申请人赵文元与被申请人孙德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冀1126财保1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孙德亮名下银行存款5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赵文元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德亮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文元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德亮名下55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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