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善伟、万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4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3469号案件名称
张善伟、万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善伟;万辉;孙效;淮安市信达物资有限公司;淮安市振昌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3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善伟,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辉,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效,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信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法定代表人:孙效,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振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光华苑小区******v>法定代表人:李玉玲,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善伟因与被上诉人万辉、孙效、淮安市信达物资有限公司、淮安市振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4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善伟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善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善伟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付礼彬审 判 员 马作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思远书 记 员 朱 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