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玉侠与齐海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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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821号案件名称
韩玉侠与齐海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韩玉侠;齐海宝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821号原告:韩玉侠,女,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齐海宝,男,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 第三人:马丛臣,男,1952年5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 韩玉侠诉被告齐海宝、第三人马丛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玉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玉侠负担。 审判员 尹树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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