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韩玉侠与齐海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8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821号
  • 案件名称

    韩玉侠与齐海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韩玉侠;齐海宝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821号原告:韩玉侠,女,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齐海宝,男,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        第三人:马丛臣,男,1952年5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        韩玉侠诉被告齐海宝、第三人马丛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玉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玉侠负担。        审判员    尹树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