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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县苗子脚手架出租、杨再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4民初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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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4民初623号
  • 案件名称

    三穗县苗子脚手架出租、杨再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三穗县苗子脚手架出租;杨再明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4民初623号原告:三穗县苗子脚手架出租,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寨秧。负责人:杨桃,三穗县苗子脚手架出租经营者。被告:杨再明,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侗族,住三穗县。原告三穗县苗子脚手架出租与被告杨再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再明支付了租金及赔偿了原告损失,原告三穗县苗子脚手架出租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穗县苗子脚手架出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穗县苗子脚手架出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三穗县苗子脚手架出租负担。审 判 员 杨长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吴 其书 记 员 杨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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