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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德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浩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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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4899号
  • 案件名称

    灵宝市德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浩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灵宝市德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浩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继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4899号申请人:灵宝市德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尹庄镇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0CECF79。法定代表人:田春娟,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安徽浩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星港湾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GA4YX9。法定代表人:万开来,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杭继业,男,196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现住灵宝市。申请人灵宝市德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浩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继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灵宝市德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浩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继业名下银行存款5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灵宝市德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灵宝市德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浩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继业名下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600元,暂由申请人灵宝市德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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