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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永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县支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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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753号
  • 案件名称

    姚永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县支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姚永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县支行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753号 某银行:你与姚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9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姚某偿还信用卡借款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了信用卡借款3000元,被执行人已履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实现,你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429执7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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