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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鸿运汽贸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鸿运汽贸运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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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637号
  • 案件名称

    榆林市鸿运汽贸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鸿运汽贸运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榆林市鸿运汽贸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鸿运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李庆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6637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5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428X。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林市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82H.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某某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783P。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榆林市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某某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郭玉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慧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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