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丽芹、刘瑞娟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828财保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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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8财保154号案件名称
董丽芹、刘瑞娟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董丽芹;刘瑞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8财保154号申请人:董丽芹,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瑞娟,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董丽芹与被申请人刘瑞娟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瑞娟驾驶的冀H×××**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丽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瑞娟驾驶的冀H×××**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停车地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志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岩书 记 员 何鹏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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