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兴谋、闫俊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3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382号
  • 案件名称

    王兴谋、闫俊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兴谋;闫俊杰;石仲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38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谋,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闫俊杰,男,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区。被执行人:石仲侠,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王兴谋与被执行人闫俊杰、石仲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院经审理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1484号民事裁定书,其内容为:申请人闫俊杰偿付申请人王兴谋借款6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付1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付1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偿付20000元,下欠2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石仲侠与申请人闫俊杰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王兴谋自愿放弃利息1800元;若申请人闫俊杰未按期履行,申请人王兴谋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60000元案件款,经双方协商,申请人王兴谋与被执行人石仲侠、闫俊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60000元,被执行人石仲侠已履行7730元,闫俊杰当庭履行13000元,下剩的39270元,被执行人闫俊杰、石仲杰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19270元,2022年4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兴谋以“与被执行人闫俊杰、石仲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加光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