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谋、闫俊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3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382号案件名称
王兴谋、闫俊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兴谋;闫俊杰;石仲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38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谋,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闫俊杰,男,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区。被执行人:石仲侠,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王兴谋与被执行人闫俊杰、石仲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院经审理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1484号民事裁定书,其内容为:申请人闫俊杰偿付申请人王兴谋借款6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付1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付1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偿付20000元,下欠2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石仲侠与申请人闫俊杰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王兴谋自愿放弃利息1800元;若申请人闫俊杰未按期履行,申请人王兴谋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60000元案件款,经双方协商,申请人王兴谋与被执行人石仲侠、闫俊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60000元,被执行人石仲侠已履行7730元,闫俊杰当庭履行13000元,下剩的39270元,被执行人闫俊杰、石仲杰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19270元,2022年4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兴谋以“与被执行人闫俊杰、石仲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加光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叶青弟、陈美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2949号之一 下一篇 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颖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09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