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青弟、陈美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29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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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2949号之一案件名称
叶青弟、陈美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叶青弟;陈美美;朱存德;傅爱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2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叶青弟,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美美,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存德,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傅爱兰,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叶青弟与被执行人陈美美、朱存德、傅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浙0381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4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陈美美、朱存德支付申请执行人叶青弟案款本金150000元、代理费2000元及利息损失;2、对被执行人陈美美名下坐落于瑞安市XXX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二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执行人傅爱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5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一、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或未开设账户,或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陈美美名下有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XXX的不动产(产权证号:XXX;权证号:XXX),被瑞安农商银行莘塍支行设有最高额抵押,债权金额40万元,本案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傅爱兰名下有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XXX的不动产(产权证号:XXX;权证号:XXX)。上述两处不动产本院均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止)。被执行人朱存德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朱存德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傅爱兰名下有牌号为×××长安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陈美美名下有牌号为×××东南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2日止)。被执行人傅爱兰另有牌号为×××比亚迪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止)。被执行人陈美美另有牌号为×××雅阁牌汽车一辆,已达报废标准。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无财产。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就本案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按约履行第一期案款15000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5000元,执行到位诉讼费3491元、执行费2180元,合计20671元。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书等材料在案佐证。 现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81执294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林江舟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林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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