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4733号之一 原告:杨必文,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李袁、王强,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金华居委8、9组(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116510027。法定代表人:李洪,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鲜维浪,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勇,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高明前,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必文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明前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必文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必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必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必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保全费820元,共计845元(原告已预交1720元),由原告杨必文自行负担。退还原告杨必文875元。 审 判 员 向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 理 杨贞轶书 记 员 郑开芬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