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国民、崔守芹/被执行人苏延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129执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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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409号案件名称
汪国民、崔守芹/被执行人苏延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汪国民;崔守芹/被执行人苏延军;徐明臣;苏艳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黑0129执409号申请执行人汪国民、崔守芹/被执行人苏延军、徐明臣、苏艳玲:本院执行的汪国民、崔守芹依据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黑0129民初6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苏延军、徐明臣、苏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汪国民、崔守芹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延军、徐明臣、苏艳玲给付欠款35000元、利息13125元、自2021年4月21日起,以3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继续计算利息至欠款全部还清时止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01.5元和并交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徐明臣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等存款合计46972.19元,于2021年9月13日经法院执行系统划拨发放至申请人崔守芹银行账户内,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给付申请人汪国民、崔守芹现金3054.31元,合计50026.5元(含欠款本金35000元、利息13175元、后期利息14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1.5元)。至此,申请执行人汪国民、崔守芹向本院申请执行苏延军、徐明臣、苏艳玲的执行依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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