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亮、何文等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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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26号案件名称
符亮、何文等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符亮;何文;符静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26号申请人:符亮,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现住长沙县。委托代理人:昌正东,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符静,女,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申请人:何文,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申请人符亮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提取被申请人何文所在长沙县法院账户应收房屋拍卖款99996元。申请人符亮以其与担保人符静名下共有的位于长沙县房屋【房产证号:湘(2018)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32272号】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申请人何文所在长沙县法院账户应收房屋拍卖款99996元;二、冻结申请人符亮与担保人符静名下共有的位于长沙县房屋【房产证号:湘(2018)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32272号】的权属。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符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邓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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