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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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403号案件名称
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灯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鹏;刘爱娥;刘畅;张灵彦;灯塔市海鹏食品加工厂;灯塔圣鹏减速器配件厂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灯塔市政府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MA0QF9EU16。法定代表人:于洪光。被执行人:张海鹏,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被执行人:刘爱娥,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被执行人:刘畅,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县。被执行人:张灵彦,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被执行人:灯塔市海鹏食品加工厂,地址:灯塔市古城街道西蒲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587321910L。法定代表人:张海鹏。被执行人:灯塔圣鹏减速器配件厂,地址:灯塔市西蒲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022MA0URTB00Y。法定代表人:张灵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鹏、刘爱娥、刘畅、张灵彦、灯塔市海鹏食品加工厂、灯塔圣鹏减速器配件厂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处理,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郎晓东审 判 员 何永高审 判 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晶晶书 记 员 朱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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