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某、赵素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1402财保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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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2财保106号案件名称
隋某、赵素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隋某;赵素香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财保106号申请人隋某,男,2004年3月8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法定代理人隋永林,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系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素香,女,1966年11月1日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隋某与被申请人赵素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隋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素香所有的坐落于葫芦岛市连山区(建筑面积55.56平方米)房屋,同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保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素香所有的坐落于葫芦岛市连山区(建筑面积55.56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和抵押。保全费1220元,申请人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蔡 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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