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安居装饰材料市场昕婷木制品商行、李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6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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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65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杭州新安居装饰材料市场昕婷木制品商行、李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杭州新安居装饰材料市场昕婷木制品商行;李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16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安居装饰材料市场昕婷木制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 经营者:郭武姣。 委托代理人:汤思佳,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帅,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南省。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安居装饰材料市场昕婷木制品商行与被执行人李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6400元、支付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730元、执行费97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并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250.15元,扣除案件受理费730元、执行费972元,退给申请执行人8548.15元。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债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入境等执行强制措施。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6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徐 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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