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红、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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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0214号案件名称
付红、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付红;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0214号原告:付红,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15号。诉讼代表人:袁国利,系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旸、张武男,系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原告付红诉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付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丁尚可书 记 员 李 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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