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凯泰机电设备经营部与李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6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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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6105号案件名称
涪陵区凯泰机电设备经营部与李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涪陵区凯泰机电设备经营部;李明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02民初6105号 原告:涪陵区凯泰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华东路顺江居委一组“朝华祥居”1-31,注册号500102600600960。经营者:王映刚,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惠,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飞,男,汉族,1981年3月22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邓春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梓敬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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