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兆侠、卢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6执11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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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执1140号之一案件名称
平兆侠、卢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平兆侠;卢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兆侠,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卢洋,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平兆侠与卢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皖0406民初2007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平兆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洋支付赔偿款共165000元。本院于2021年08月0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洋送达了(2021)皖0406执114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卢洋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平兆侠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兆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蝶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兆侠,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卢洋,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平兆侠与卢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皖0406民初2007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平兆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洋支付赔偿款共165000元。本院于2021年08月0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洋送达了(2021)皖0406执114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卢洋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平兆侠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兆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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