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平兆侠、卢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6执114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执11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平兆侠、卢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平兆侠;卢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兆侠,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卢洋,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平兆侠与卢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皖0406民初2007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平兆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洋支付赔偿款共165000元。本院于2021年08月0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洋送达了(2021)皖0406执114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卢洋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平兆侠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兆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蝶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兆侠,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卢洋,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平兆侠与卢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皖0406民初2007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平兆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洋支付赔偿款共165000元。本院于2021年08月0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洋送达了(2021)皖0406执114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卢洋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平兆侠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兆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