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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陈慧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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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91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陈慧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陈慧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9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住所地西乡县城西邮政大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邹军,男,该支行行长。法定代理人:王曦,男,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陈慧,女,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西乡县,现租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慧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慧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普卡借款本息及费用9575.88元、金卡借款本息及费用12260.34元,合计21836.2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日,以后违约金按照双方约定计算至结清时止)。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45元,申请执行费22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陈慧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工商、国土资源、保险、不动产、机动车等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无证券。经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陈慧长期未在泾洋村居住,也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陈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慧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的借款本息共计21836.22元及以后利息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345元,申请执行费228元,被执行人陈慧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仁明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周治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龚武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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