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立铭与顾俊、顾华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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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1180号案件名称
沈立铭与顾俊、顾华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沈立铭;顾华平;顾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沈立铭,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顾俊,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顾华平,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沈立铭与顾俊、顾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1民初21507号民事调解协议确认:被告顾俊、顾华平应给付原告沈立铭各项欠款合计767000元。该调解协议生效后,顾俊、顾华平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沈立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顾俊、顾华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顾华平与案外人葛辉球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某某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顾华平在工商银行的养老金账户,期限一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宁审 判 员 沈文轩审 判 员 吴 乐法官助理 郭雨亭书 记 员 成杨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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