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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圣杰、唐立军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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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855号
  • 案件名称

    杨圣杰、唐立军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圣杰;唐立军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855号申请执行人:杨圣杰,男,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唐立军,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杨圣杰与被执行人唐立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1民初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唐立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7日、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唐立军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13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2021年9月14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公积金情况,2021年9月15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告知暂无财产执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唐立军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执行案款本金12,0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瑜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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