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芳格、河北九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2民初1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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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2民初1507号案件名称
赵芳格、河北九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芳格;河北九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2民初1507号原告:赵芳格,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河北九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平乡县东方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中兴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95480780R。法定代表人:马一军。原告赵芳格与被告河北九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平乡县东方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芳格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九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平乡县东方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芳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芳格撤回对被告河北九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平乡县东方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献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甄广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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