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时土山、时书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82执恢60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执恢601-1号
  • 案件名称

    时土山、时书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时土山;时书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82执恢601-1号申请执行人时土山,男,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住长葛市。被执行人时书成,男,汉族,1981年11月14日出生,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时土山申请执行时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108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依据该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是否有可履行行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协助义务,对此已向申请人告知,并向本院提交终本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082执恢6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行为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杰审判员 :王新升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 李 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