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刚、东港市大东区风味骨头馆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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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655号案件名称
李世刚、东港市大东区风味骨头馆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世刚;东港市大东区风味骨头馆;刘智云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刚,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东港市大东区风味骨头馆。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向阳街13号。经营者:刘智云,该馆经理。被执行人:刘智云,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世刚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大东区风味骨头馆、刘智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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