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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温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81民初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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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81民初2161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某、温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温某某;杨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81民初2161号原告:杨某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被告:温某某,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被告:杨某1,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杨某某与温某某、杨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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