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温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81民初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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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81民初2161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温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温某某;杨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81民初2161号原告:杨某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被告:温某某,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被告:杨某1,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杨某某与温某某、杨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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