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铜川市润泽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32民初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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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2民初847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铜川市润泽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黄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铜川市润泽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尚某某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32民初847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铜川市润泽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铁诺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2017273569054。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铜川市润泽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尚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铜川市润泽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铜川市润泽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冯娅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古丽娜书 记 员 刘佳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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