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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全、程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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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896号
  • 案件名称

    李文全、程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文全;程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89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全,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程永,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李文全与被执行人程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程永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8000元。本案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25元,申请执行费170元。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李文全与被执行人程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程永约定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劳务费8000元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25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申请执行费17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现申请执行人李文全与被执行人程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4执89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勇书 记 员 艾比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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