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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文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4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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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4518号
  • 案件名称

    贵州贵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文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贵州贵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文昌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4518号原告:贵州贵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H6TFE5G,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北衙路温泉花园北区27、29栋经房安置房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葛燕。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蓉,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民袖,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蔡文昌,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贵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文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原告贵州贵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贵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贵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贵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荣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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