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晶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正阳县供电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4民初3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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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4民初3087号案件名称
洛阳晶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正阳县供电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洛阳晶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正阳县供电公司案件缘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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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4民初3087号原告:洛阳晶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厚载门街以西、长兴街以东中成九都名郡2幢2单元2-403号。法定代表人:赵萍鸟,系公司法人。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正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产业集聚区。原告洛阳晶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正阳县供电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晶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正阳县供电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晶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晶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正阳县供电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83元,减半收取4841.5元,由原告洛阳晶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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