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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李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恢1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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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恢1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李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李树金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恢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3段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16459116B。负责人李丽,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树金,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凌源市。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辽070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6月28日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与李树金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44万元,期限12个月,抵押担保物为李树金名下沟帮子镇西市社区成泽佳苑三处门市房(权利凭证号:北镇市房权证字第00069366、00××37、00××60号),并于当日办理抵押登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作为抵押物的坐落于沟帮子镇西市社区成泽佳苑三处门市房(权利凭证号:北镇市房权证字第00069366、00××37、00××60号)进行了网络询价。现询价已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抵押房屋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树金名下沟帮子镇西市社区成泽佳苑三处(权利凭证号:北镇市房权证字第00069366、00××37、00××60号)门市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春海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人民陪审员  龚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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