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应含、李志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5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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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572号之一案件名称
戈应含、李志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戈应含;李志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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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戈应含,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李志凌,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申请执行人戈应含与被执行人李志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0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志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戈应含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戈应含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志凌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021年8月24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李志凌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24日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志凌的公积金、保险信息,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6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志凌名下无房产。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戈应含,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志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戈应含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李志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措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4332.5元(借款本金10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312.5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870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志凌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戈应含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志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戈应含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志凌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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