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卫生健康局、林晋盛等计生非诉执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恢3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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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恢3304号案件名称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林晋盛等计生非诉执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林晋盛;林海燕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恢3304号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被执行人:林晋盛,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林海燕,女,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林晋盛、林海燕计生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行审00428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浙0381执3047号立案执行,因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根据国家优化生育政策精神,对未执行到位的社会抚养费案件一律撤销为由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81执恢3304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林江舟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梁世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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