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赞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同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12号案件名称
湖南博赞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同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博赞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同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12号申请人:湖南博赞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力物流园1栋商务办公楼115房。法定代表人:符济,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卿,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同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朱桥村法定代表人:章建辉。申请人湖南博赞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同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博赞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同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博赞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同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彭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瑜书 记 员 张瑜(兼)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朝阳县林业和草原局、司振生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151号 下一篇 张雪、安徽良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5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