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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林业和草原局、司振生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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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1151号
  • 案件名称

    朝阳县林业和草原局、司振生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朝阳县林业和草原局;司振生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林业和草原局,住朝阳县柳城街道燕城街1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军,局长委托代理人:苏一萍,稽查副队长被执行人:司振生,男,196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朝阳市建平县。本院在执行朝阳县林业和草原局与司振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国辉执行员  刘志国执行员  宋世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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