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柳娥、范振乾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2执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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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2执1727号案件名称
王柳娥、范振乾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柳娥;范振乾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2执17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柳娥,女,生于1957年9月26日,汉族,阳城县人。被执行人:范振乾,男,生于1975年6月17日,汉族,阳城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柳娥与被执行人范振乾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王柳娥的申请,依据阳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6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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