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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县郜家店镇宏兴建材商店、李世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3民初1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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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3民初1644号
  • 案件名称

    西丰县郜家店镇宏兴建材商店、李世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西丰县郜家店镇宏兴建材商店;李世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3民初1644号原告:西丰县郜家店镇宏兴建材商店,住所地西丰县郜家店镇洪来村。经营者:柴振中,男,1970年12月3日生,满族,个体户,住西丰县。被告:李世伟,男,1973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丰县郜家店镇宏兴建材商店与被告李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丰县郜家店镇宏兴建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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