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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统超、陈沛东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执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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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2执1913号
  • 案件名称

    马统超、陈沛东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睢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马统超;陈沛东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1913号申请人:马统超,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陈沛东,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马统超与陈沛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22民初3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沛东欠原告马统超劳动报酬19300元,原告马统超同意被告陈沛东分期偿还,分期方式:被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每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3000元直至劳动报酬清偿完毕为止,被告任一期逾期,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被告陈沛东承担。因陈沛东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马统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9月0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执行人员及时向被执行人陈沛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陈沛东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陈沛东在中国银行与财付通账户有部分存款,执行人员已经扣划4036.33元并支付申请人。2.查明被执行人陈沛东其他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已被依法冻结,数额较小并告知申请人,对上述存款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扣划措施。3.经司法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陈沛东名下无房产信息。4.经司法查询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陈沛东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陈沛东户籍地或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经申请人马统超申请,已向被执行人陈沛东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五、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可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其明确回复不需要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了已扣划的4036.33元支付申请人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2民初3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沛东负有继续向申请人马统超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司连杰审判员  余伟方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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