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磊、陆海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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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730号案件名称
马磊、陆海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马磊;陆海涛;闫万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730号申请人:马磊,男,生于1971年4月21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陆海涛,男,生于1975年8月29日,汉族,住南阳市。被执行人:闫万乐,男,生于1972年10月11日,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马磊与被执行人陆海涛、闫万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0000元,下余欠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73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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