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忠生、张振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民终2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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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民终2400号案件名称
齐忠生、张振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齐忠生;张振良;周彩兰;代文明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民终2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忠生,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快递员,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孙婷婷,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张大庆,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良,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审被告周彩兰,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理人张振良(周彩兰之夫),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淮河路四段20栋35号。原审被告代文明,男,1983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朝阳市双塔区。上诉人齐忠生、张振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应进一步审查上诉人齐忠生受伤的事实经过,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比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14元,退还给上诉人齐忠生1432元,退还给上诉人张振良882元。审判长 姜 锋审判员 韩智伟审判员 袁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雨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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