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宫汝佳、李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1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执183号
  • 案件名称

    宫汝佳、李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宫汝佳;李文斌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宫汝佳,男,1988年08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李文斌,男,1965年03月0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汝佳与被执行人李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文斌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文斌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宫汝佳与被执行人李文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案件款一共22244.00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21年9月份起每月给付申请人宫汝佳4000.00元,打入宫汝佳本人工商银行账户。二、2021年9月份的欠款已经履行。三、如果有一个月被执行人李文斌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宫汝佳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2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兆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 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