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122财保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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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财保245号案件名称
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财保245号申请人: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土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651312191。法定代表人:彭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喆,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1265220XU。法定代表人:闫兆虎。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64856元(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白云支行,账号:15×××49-1;2、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路支行,账号:41×××01;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五路支行,账号:16×××61)。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64856元(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白云支行,账号:15×××49-1;2、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路支行,账号:41×××01;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五路支行,账号:16×××61)。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苑兵书 记 员 马棚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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