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席胜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6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619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席胜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席胜利;付勇勇;付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619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先锋,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建朋,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席胜利,男。被告:付勇勇,男。被告:付勇,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席胜利、付勇勇、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付勇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付勇勇的起诉。审判员 张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一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豹、金文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2679号 下一篇 湖南兴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邬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2021)渝0251民初4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