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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宗柏、邹业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恢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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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恢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罗宗柏、邹业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罗宗柏;邹业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恢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宗柏,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邹业明,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3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7日,以(2021)黔0623执恢30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邹业明所有的别克牌轿车一辆(贵ASW776)。被执行人邹业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邹业明所有的别克牌轿车一辆(贵ASW77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正权审 判 员 李明德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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