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开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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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190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开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开志;姚桂群;陈政英;杨燕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190号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树,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何开志(曾用名:何开智),男,1982年2月5日出生。被告:姚桂群,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陈政英,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被告:杨燕飞,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开志、姚桂群、陈政英、杨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元,由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罗勇代理书记员 杨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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