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礼、龚琼英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821财保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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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财保133号案件名称
刘礼、龚琼英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礼;龚琼英;李萍;桑植县金山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1财保133号申请人:刘礼,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被申请人:龚琼英,女,1966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被申请人:李萍,男,1963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被申请人:桑植县金山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桑植县苦竹坪乡古罗界村。法定代表人:龚琼英,负责人。申请人刘礼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龚琼英名下的位于慈利县(权证号码:06××38)予以查封,(以80万元金额为限),申请人刘礼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礼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龚琼英名下的位于慈利县(权证号码:06××38),以80万元金额为限,查封期间为二年。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刘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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